林索林律师亲办案例
预扣利息,法院判决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
来源:林索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5-30
浏览量:902

刘某持江苏某公司出具的借条一份,主要内容为”今借到现金110万元,于2011年8月12日归还,到期不能归还,每日按借款总额的3%支付违约金\"。因江苏某公司未按时归还,刘某诉至法院。要求返还本金110万元及违约金。

本律师接受江苏某公司委托后,指出:根据刘某提供的银行打款记录,只能证明支付了90万元借款,另外20万元根本没有支付,是预扣的利息。原告辩称:这20万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。本律师指出:20万元的巨额资金以现金方式支付,不符合常理,且9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,这2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,也不符合交易习惯。明显是预扣利息。

《合同法》第二百条规定: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因此,本案只能认定借款本金为90万元。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认定借款本金为90万元。

以上内容由林索林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索林律师咨询。
林索林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4好评数0
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西二路191-32-D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林索林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5*********89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山东-东营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西二路191-32-D